首先,所者所指“小贩侵权”,完全把这个“权”当成了他(或是以他为代表的牛人阶层)的私有财产”。
小贩侵了谁的权?权又是谁的?小贩本人是否也有这个被侵掉的“权”的一部分?我们认为,这个“权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
所有公民的“权”。同时小贩所做的生意是在为“权”的所有者们提供服务,如果“权”的所有者们不接受小贩的服务,
那就根本不会产生所谓占道经营一事,换句话说,是公民们愿意接受小贩的服务,小贩们是没办法强迫别人去接受他们提供的服务的。
作者从小以来所受的教育并不能让他分辩出小贩跟小偷的区别,在此,我愿意教给他的一些常识,而这些常识本应是作者的启蒙老师或他父母的工作:
没人有同意小偷去偷路灯电缆或是路上的井盖等公共设施,因为小偷偷了这些东西以后只有他自己(或是他的同伙、亲人等)是受益者,其它人都是受害者。
而小贩不一样,说他们占道经营---是的,确实是占道经营,但占道经营的原因是无钱登大雅之堂(菜场或商场,我国和各种非税收费足以让小贩们远离所谓的“正常”经营),他们虽然在占了道(注意,道的使用权也有他们的一部分),最重要的是他是为大众提供服务,为大众带来便捷。他是用辛勤的服务来换取微薄的生资。
看到这里,希望作者已经明白了小小偷和小贩的区别,如果还不能明白的话,重读一次小学对他来说可能是有益的。